10月28日,記者從山西省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為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在住房消費中的資金保障作用,減輕職工家庭購房資金壓力,積極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該中心于近日發布《關于支持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直付購房款的通知(試行)》(以下簡稱《通知》),繳存職工在太原市行政區域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預網簽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申請將住房公積金賬戶可用余額直接劃轉至購買住房所屬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用于支付購房款。《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試運行兩年。
提取住房公積金直付購房款的辦理條件如下:房地產開發企業承辦人攜帶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原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承諾書、承辦人身份證至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直付購房款信息申報。繳存職工購買已在中心信息申報的新建商品住房,本人及其配偶(以下稱“申請人”)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直付購房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可用余額不足所購住房首付款的,應先行將提取住房公積金部分之外的自籌資金繳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可用余額大于所購住房首付款的,可全額用于直付購房款。《通知》明確,申請人合計提取額不超過購房總價,且不超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可用余額。
關于辦理流程,審核登記需要申請人攜帶商品房認購協議、提取住房公積金直付購房款確認書,自籌資金繳款收據(公積金可用余額小于首付款時提供)、本人身份證(夫妻雙方均需辦理的,應提供婚姻關系證明,同時到場,一次性辦理)原 件到中心各分理處/管理部進行審核登記,并申請出具“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積金直付購房款受理回執”(以下簡稱“受理回執”),并交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收到受理回執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預網簽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網簽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由承辦人攜帶受理回執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承辦人身份證到原審核登記分理處/管理部申請將提取住房公積金劃轉至所購住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若未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預網簽,申請人應及時持受理回執至原審核登記分理處/管理部辦理撤銷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登記。
在政策銜接方面,同一套住房申請人可以申請提取一次直付購房款,且不能再以本套住房申請購房提取。申請人為多人的,僅限其中一人及其配偶申請辦理直付購房款提取。
《通知》明確,轉入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住房公積金,僅作為購買商品房的購房款,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權支付給申請人或挪作他用。若申請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解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全額原路退回至中心賬戶,由中心計入職工個人賬戶。
(劉自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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